自2021年省局建立定期发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机制意见以来,各市积极组织报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材料,特别是济南、青岛、烟台、枣庄、济宁、威海、菏泽等市报送材料及时、规范,质量优,选录比例高,在此给予表扬,现从各地报送的第三季度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案例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3年12月6日2023年第三季度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山东宠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接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河北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大包装犬猫饲料后,进行拆包、分装并添加了冻干饲料等宠物零食,私自印制标称“山东宠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包装标签,自行封装后销售。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饲料共483袋,销售307袋,库存176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5712.5元,违法所得 16141.5元。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四十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宠物饲料176袋、用于生产的饲料19.5袋(大包装)、无产品标签饲料60袋;2.没收违法所得16141.5元;3.处违法生产的饲料货值金额25712.5元的5倍罚款即罚款128562.5元,罚没款合计144704元。
本案当事人存在拆包分装、添加零食、自行封装等多个涉嫌违法行为,贯穿从加工到销售各个环节,涉及省内外两地市上游厂商,案情较为复杂,违法行为定性难度大。办案人员认线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前往山东临沂、河北邢台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细节。会同案件审理处室多次进行案件会商,抽丝剥茧,清晰区分每个违法行为、厘清各个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本案的违法行为并非简单的拆包、分装,而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本案调查深入细致,证据链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对类似复杂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意义。
One体育
二、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宠物食品公司未实行生产记录制度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案
2023年7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在回头看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新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仍未按规定实行记录和留样相关制度。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系对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过程检查执法的典型案例。该局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记录和留样制度,尽管该违法行为不在《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之列,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清单》关于轻罚不罚的原则,没有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而是限期改正给予了纠错机会,行政指导和普法宣传在先。但当事人未足够重视,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该局给予相关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同时有始有终,督促了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制度。
根据省畜牧局安排,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师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某宠物医院一批处方笺无执业兽医师签字、无注册号、发药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要求,经调查该批处方笺为宠物医院某执业兽医师填写。2023年7月份,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执业兽医师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
本案是加强执业兽医师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对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师开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罚的案例之一。近年来,随着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动物诊疗机构急速扩张,但是由于部分诊疗机构缺乏行业自律性,相关法律常识比较淡漠,导致规范化程度不够,该行为如果不及时纠正,久而久之必将对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师队伍素质造成影响,甚至破坏动物诊疗活动的规范。执法人员在本案的调查和处理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规范”这一核心词汇贯穿于整个过程当中,充分发挥了行政处罚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突出了以“规范”为前提的执业导向,使其“懂法理、知敬畏”,有利于净化执业兽医师队伍,维护动物诊疗行业秩序。
根据群众举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在市北区某宠物用品店中发现尚未销售的凯贝斯“猫癣宁”线盒,该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也未查询到该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市北区某宠物用品店也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1160元。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16盒凯贝斯猫癣宁线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网络上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兽药企业也开始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以期拓宽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但同时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由于缺少相关兽药网络销售的法律监管依据,使得部分兽药网络经营者故意销售假、劣兽药,违规销售处方兽药,夸大广告宣传等问题逐渐凸显。本案的办理为有效打击网络违法销售兽药行为,规范网络兽药经营提供了新思路。
2023年7月19日,枣庄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峄城区某兽药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非处方药经营货架上兽药名称为牲血佳右旋糖酐铁注射液(河北呈盛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10支/盒,规格为按铁计算10ml:1g)标注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31431065,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4日。该兽药已超过有效期,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兽药为劣兽药。经查,当事人知晓经营的牲血佳右旋糖酐铁注射液已经超过有效期,且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销售1盒,违法所得20元;违法经营的兽药牲血佳右旋糖酐铁注射液(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共15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轻微违法情形及轻微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枣庄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牲血佳右旋糖酐铁注射液6.5盒,共计65支;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50元的2 倍罚款,即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虽然不大,但揭示了兽药经营环节中对假劣兽药经营的屡禁不绝,以及部分兽药经营者以为不会发现违规经营的侥幸心理。有的兽药购买者对购买的兽药盲目相信推荐和价格优惠,也给违规经营假劣兽药提供了可乘之机。农业农村部门在兽药监管中,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二是要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023年8月23日,烟台市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龙口市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宋某2023年8月10日将4只未经检疫的柴犬售卖给曲某。经立案调查,宋某将4只未经检疫的柴犬售卖给曲某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强化了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对动物疫情监管更加严格,特别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在此提醒广大货主,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One体育,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依法依规从业,勿碰法律红线。
2023年7月13日,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姜疃镇某村村碑处有人扔死猪。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查,当事人王某本意为找个地方弃置5头死猪,因未采取固定措施,从小货车上掉落1头死猪,在等待叉车重新装车过程中被群众举报。当事人王某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猪)的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病死动物携带大量病原体,随意丢弃或贩卖,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对于随意弃置病死动物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2023年6月20日,泗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到金庄镇日常执法检查,在村北一院内发现当事人唐某某正在私自屠宰生猪一头,现场称重屠宰后的生猪胴体和猪头重量为239.5斤,且经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和2023 年4月5日分别屠宰生猪一头并用于销售,销售的生猪共483斤,销售金额4154元,获得违法所得600.75元。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二百一十一之规定,对唐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设备;3.没收违法所得600.75元;4.罚款50000元整。
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大幅提高了违法屠宰的罚款额度,对于违法私自屠宰生猪的行为,最低罚金额度为5万元,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农村地区私自屠宰生猪的行为,是否是私屠滥宰行为,需要调查细致清楚,如果发现农村地区私自屠宰生猪的行为,不能立即界定其为私屠滥宰行为,自食自用就不能界定为私屠滥宰行为,私自屠宰的生猪用于销售就属于私屠滥宰行为,因此,对于农村地区私自屠宰生猪的行为,需要掌握详实的证据才能界定为违法屠宰行为,这就提高了执法人员调查此类案件的难度,对于出现此类案件的线索,需要对涉嫌违法屠宰生猪的地点进行前期摸排,一旦确定私自屠宰生猪点存在销售私自屠宰生猪的行为,集中力量突击现场检查,并现场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确保证据确凿,法律依据适用适当。
2023年6月6日,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对威海XX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一楼柜台上发现2种产品(华振生物?天然植物饲料原料 白头翁 大绝痢、华振生物?大绝痢 饲料原料 白头翁,产品标签皆标注:鲁饲添〔2020〕H16870号)共3袋,标称使用“白头翁”等成分不在《饲料原料目录》内,且产品标称“产品特点”中有“抑制、减少、缓解、降低”等功效的表述,显然构成与预防、治疗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相同的意思表述,且白头翁原料是兽药白头翁散的原料之一,白头翁本身具有清热解毒、凉血止痢、燥湿杀虫的功效,属于中药材。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这2种产品应认定为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尚未销售的案涉假兽药3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陆拾贰元整(¥1062);3.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人民币2160元。
本案案涉产品以饲料添加剂为名义,标称含有中药材成分,具有“抑制、减少、缓解、降低”等功效的表述,目前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该类产品较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中“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的相关规定和省畜牧局的回函对案涉产品给予准确定性,同时相关信息抄送给案涉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进行惩戒,形成了执法闭环。
2023年7月4日,郓城县农业农村局接上级交办线索,随即联合公安部门对郓城县张鲁集镇山东XX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院内的郓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张XX共收购原料75900公斤,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原料25000公斤;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病死动物产品原料有两批,其中一批50000公斤病死动物产品原料,价格每1000公斤700元,共花费 35000元;另一批900公斤病死动物产品原料,共花费1500元,病死动物产品合计50900公斤,货值共36500元。94公斤动物油脂,1套油脂加工设备,1台铲车,1套加热设备,1套监控器主机。当事人涉嫌买卖,加工病死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及《山东省畜牧兽医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决定。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案中郓城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应当为违法行为负责,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线,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 电子信箱请把#换成@)